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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澳坤生物违反监督管理法 法人高管遭惩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6年12月29日,澳坤生物对吉县澳坤有机苹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收账款为3712万元;对襄汾县众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收账款为2300万元。经澳坤生物董事长李学功与总经理李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俊兰商议,筹措4000万元冲抵以上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上述两家客户于2016年12月30日共收到4000万元资金并于当日转入澳坤生物,分别用以冲抵对吉县苹果的应收账款1700万元,以及对襄汾众鑫的应收账款2300万元。

2017年1月3日,澳坤生物将该笔40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款转入其全资子公司山西澳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澳坤科技将该笔资金作为投资款于当日转入临汾正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随后,正澳电力又于当日将资金全部转出。2018年10月31日,澳坤生物发布公告,对2016年年报中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情况进行更正,其中,调增应收账款4000万元,补提坏账准备800万元,调减当期净利润800万元。

综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认定澳坤生物通过外部借款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在2016年年末冲减应收账款4000万元,且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数据及关于货币资金增长的原因等存在虚假记载。

澳坤生物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时任澳坤生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学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李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俊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责令澳坤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学功、李亮、王俊兰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共计4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澳坤生物成立于2004年9月27日,注册资本9070万人民币,当事人李学功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33.35%。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澳坤生物于2017年4月26日发布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澳坤生物于2016年12月30日分别收吉县澳坤有机苹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襄汾县众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共计4000万元。2017年1月3日,公司转账给临汾正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4000万元,用于与临汾正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光伏项目。根据澳坤生物《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投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授权董事长批准”。澳坤生物上述投资事项于2016年11月28日与临汾正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约,澳坤生物2015年审计报告总资产金额为4.21亿元,因此,上述投资事项由董事长直接批准,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且未达到相关披露要求故未进行公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澳坤生物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

当事人: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李学功,男,1954年3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李亮,男,1983年11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王俊兰,女,1968年3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李国林,男,1972年8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陈永伟,男,1972年8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温植成,男,1981年2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范晓东,男,1981年11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慧,女,1978年11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连高,男,1987年10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董事。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安国辉,男,1982年9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监事。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李哲,男,1982年4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监事。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范志伟,男,1980年1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监事。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段文陵,男,1954年1月出生,时任澳坤生物副总经理。住址:山西省襄汾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澳坤生物、李学功、李亮、王俊兰、李国林、陈永伟、温植成、范晓东、李慧、李连高、安国辉、李哲、范志伟、段文陵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均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澳坤生物、李学功、李亮、王俊兰、李国林、陈永伟、温植成、范晓东、李慧、李连高、安国辉、李哲、范志伟、段文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澳坤生物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16年12月29日,澳坤生物对吉县澳坤有机苹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应收账款是3712万元;对襄汾县众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应收账款是2300万元。澳坤生物董事长李学功与总经理李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俊兰商议,由李学功出面,筹措4000万元冲抵以上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

2016年12月30日,两家客户共收到上述4000万元资金并于当日转入澳坤生物。当日,澳坤生物收到后分别冲抵对吉县苹果的应收账款1700万元,对襄汾众鑫的应收账款2300万元。

2017年1月3日,澳坤生物将该笔40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款转入其全资子公司山西澳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日,澳坤科技将该笔资金作为投资款转入临汾正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日,正澳电力又将资金全部转出。

2018年10月31日,澳坤生物发布公告,对2016年年报中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情况进行更正,其中,调增应收账款4000万元,补提坏账准备800万元,调减当期净利润800万元。

综上,澳坤生物通过外部借款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在2016年年末冲减应收账款4000万元,且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数据及关于货币资金增长的原因等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由相关询问笔录、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银行流水、电子回单、委托凭证、公司相关记账凭证、账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澳坤生物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对澳坤生物的违法行为,时任澳坤生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学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李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俊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澳坤生物、李学功、李亮、王俊兰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山西证监局对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不真实的问题已经做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公司相关责任人已经充分认识到错误,恳请结合整改情况,减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其二,澳坤生物目前非常困难,希望能减免处罚,给公司留下生存空间。

我局经复核认为:第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股份转让系统给予的自律监管措施是相互独立的行为。纪律处分和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第二,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公司的整改情况和经营现状。

本案其他10名董事、监事、高管申辩提出其对上述违法事项不知情,且对其本职工作已经履行了工作职责,请求免于处罚。考虑到本案的违法事实、新三板公司的特殊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他10名董事、监事、高管免除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澳坤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学功、李亮、王俊兰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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