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費每人每天標準是平均算嗎,還是具體到人
第一條根據《建設銀行總行會議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會議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議費開支內容:
會議費包括住宿費、伙食補助、場租費、公雜費等項目。公雜費包括就地印刷、郵電、醫藥、市內交通等費用。
第三條會議費開支標準:
一類會議,平均每人每天在住宿費200元、伙食補助120元、公雜費20元標準以內據實列支;
二類會議,每人每天在住宿費150元、伙食補助100元、公雜費15元標準以內據實列支;
三類會議,每人每天在住宿費150元、伙食補助100元、公雜費10元標準以內據實列支;
各類會議的場租費據實在會議費中列支。
第四條凡在經濟特區召開的會議,會議費可按第三條規定的開支標準上浮20%。
第五條嚴禁在會議費預算中列支各類會議紀念品。嚴禁讓下級行攤銷會議費用。
第六條總行機關年度會議費預算,由辦公室根據審覈擬定的會議計劃及本規定所列標準編制,會財會部、機關服務中心後,隨會議計劃報總行黨組審批。
第七條會議主辦部門在召開會議前,應按《會議規定》要求編報會議費支出預算(見附式),並隨會議簽報報送有關部門和行領導覈批。
第八條會議主辦部門必須如實申報與會人數、會議天數等有關內容,不得弄虛作假,以便準確覈定會議費預算。
第九條會議主辦部門憑批准的會議計劃和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正式發票或有效憑證在服務中心報銷會議費。
第十條凡已列入會議費預算的會議,會議主辦部門不得再向與會者收取會議費。
第十一條對於違反本規定,超標準或超範圍開支會議費的,要對會議主辦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財會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1996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略。
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會議費開支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爲了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和發揚艱苦樸素的革命傳統,加強會議費的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都應積極改進工作方法,認真地精簡會議: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就不要開,能合併開的,就不要單獨開,能分散開的,就不要集中開。召開會議要事前做好充分準備。會期和參加會議的人數(包括會議工作人員),都要嚴加控制,儘量壓縮。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事先按有關規定報請領導機關審批,未經批准的會議,不準召開。經批准召開的會議,必須事前編造預算,並且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財務部門審覈同意,方可開支。未經批准的會議,不得開支會議費。第四條 會議費由召開會議單位開支。行政機關召開的會議,其會議費由行政費開支;事業單位召開的會議,其會議費由事業費開支;企業單位召開的會議,其會議費在企業成本費用內開支。第五條 工作人員參加各種會議的往返差旅費,由工作單位按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報支。與會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住宿費,除第八條規定的會議回單位報銷外,其他各種會議,由召開會議單位開支。第六條 農村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幹部和其他不脫產的人員,參加縣和縣以上單位召開的各種會議,其往返差旅費、會議伙食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 都由召開會議單位開支。第七條 參加會議人員與會期間患病的醫療費,按以下規定辦理:由會議醫務人員診治的一般疾病醫療費,由召開會議單位開支;在當地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憑據回原單位報支。第八條 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鑑定、評比等類性質的會議,其參加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產品檢驗和化驗等費用,一律回單位報銷。
其中:住宿費由招待所、旅館、飯店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出據收費,不得以會議名義出據收費;伙食補助費,應取得召開會議單位的證明,按差旅費規定的標準計發。
會場租賃費和會議公雜費,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第九條 會議工作人員必須在會上食宿的,經會議領導批准,方可報支伙食補助費和住宿費。會議工作人員必須在夜間進行工作的,經會議領導批准,可按規定開支夜餐費。非因公活動,一律不準開支夜餐費。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要力求節儉。召開會議,要儘量利用本單位的招待所、禮堂和交通工具,對機動車輛的使用,要嚴加控制。會議印發的文件資料,要精打細算, 不要浪費。第十一條 各種會議的伙食,都應本着經濟、實惠的原則進行安排。會議的伙食補助標準,中央級和省級單位原則上不要超過出差補助費的標準;地、縣級單位應當略低於省級的標準;區、公社以下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開支會議伙食助費,但對少數特別遼闊的地區,如必須給予補助的,可由省、自治區自行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所屬單位在北京市召開的會議,參加會議的人員,每人每天補助六角,在北京市以外地區召開會議的伙食補助,按照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開支。第十二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不準請客送禮品;不要招待煙、茶。會議一般不開支照相費,因中央領導同志接見會議人員並一起照相,照相費可由會議費開支,會議人員沖洗照片的費用自理。由會議組織的看戲、看電影等文娛活動,每週一般不超過兩次,並一律按規定收費。會議組織的遊覽,費用由個人自理。第十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除規定的會議伙食補助外,不準以任何形式另外用公款貼補會議伙食。參加會議的人員,已享受會議伙食補助的,不準再回原工作單位報支出差補助費。第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會議費的各項規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地執行制度。財會人員,對破壞財經紀律、違反制度的行爲,有權抵制,情節嚴重的,要報告黨委,嚴肅處理,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第十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並抄送財政部備案。第十六條 全國和省、市、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開支標準,分別由中央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第十七條 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召開會議的會議費開支標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召開會議的會議費開支標準,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規定。
地方裝備承製單位會議費標準
您好,根據《國務院關於規範地方裝備承製單位會議費標準的通知》,地方裝備承製單位會議費標準主要包括會議費、會議報銷費、會議補助費和會議績效激勵費四個方面。
會議費按照會議參與人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等情況確定,每人每次會議不超過50元,每次會議總費用不超過200元。
會議報銷費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報銷,每人每次會議不超過50元,每次會議總費用不超過200元。
會議補助費按照會議參與人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等情況確定,每人每次會議不超過50元,每次會議總費用不超過200元。
會議績效激勵費按照會議參與人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等情況確定,每人每次會議不超過50元,每次會議總費用不超過200元。
總之,地方裝備承製單位會議費標準主要包括會議費、會議報銷費、會議補助費和會議績效激勵費四個方面,每人每次會議不超過50元,每次會議總費用不超過200元。
會議費包括哪些內容
會議費包括的內容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三部門聯合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中可知,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其中,這裏的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來往城市間的交通費,可以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進行報銷。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綜合定額裏的其他費用包括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辦公文具、醫藥費等。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標準,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超支部分不予報銷。如有特殊情況,應在報銷時單獨說明,並按會議審批流程報批。
不安排住宿的國內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住宿費後的定額標準執行,住宿費不能調劑使用;不安排就餐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伙食費後的定額標準執行,伙食費不能調劑使用。
下列費用納入會議費預算,但不計入會議費綜合控制定額內,從相應的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
(一)邀請專家學者的差旅費。對確因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對照學校相應標準在差旅費和外賓接待費中報銷。
(二)參會專家學者人員費用。會議舉辦者根據工作需要,可向邀請參會專家學者發放諮詢費、講課費、勞務費等。
(三)會議工作人員勞務費。
(四)同聲傳譯人員翻譯費、同聲傳譯設備租金。
國家規定會議費開支標準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三章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六條一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二、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七條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會議場所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覈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什麼叫會議費
爲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和改進會風,近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節約會議經費開支。《辦法》就會議年度計劃和預算管理、會議分類和審批、會議費開支範圍和報銷標準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辦法》明確,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辦法》規定,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其中,一類會議會期和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傳達、佈置類會議不得超過1天;二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300人,三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四類會議一般不得超過50人。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爲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辦法》指出,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等方面。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覈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辦法》要求,各單位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違反《辦法》規定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會議類別住宿費伙食費其他費用合計一類會議400150110660二類會議300150110550三、四類會議24013080450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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