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劝返”是否合法?如何看待执法简单粗暴?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发国难财”该如何严惩?研发疫苗,法律有哪些促进措施?……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如何依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律劝返”不能“一刀切”
记者: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硬隔离”的防控措施,引发了争议。请问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采取疫情防控举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是已经发生病例或者确有传染危险。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状况因应施策、分类指导,不宜采取对外地人员“一律劝返”、对被隔离居民“锁死家门”等“一刀切”的“硬隔离”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采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要坚持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还要注意实行人性化管理,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还要尽可能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影响,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
记者:近日,一些地方在防疫过程中出现执法简单粗暴问题。比如,有防疫人员在执法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肢体冲突,引发舆论关注。请问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如何追究相关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疫情防控期间,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但需要强调的是,“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近期,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产生肢体冲突,激化社会矛盾。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水平,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硬措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依法审慎限行设卡、封村断路
记者:有的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限行设卡、封村断路,导致农产品运不出去,城里吃不上新鲜水果蔬菜,农民的生计也受到影响。请问法律是否有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近期,有少数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采取了限行设卡、封村断路等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本意是为了防止疫情传播,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依法审慎,不得擅自行动。
比如,对于擅自断路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公路是一个国家的“血管”,关系国计民生、千家万户。保持公路安全畅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公路、破坏相关设施。对擅自挖掘公路、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妨害道路交通,阻碍农产品以及患者所需的食品药品和医用物资及时运输供应保障,对经济社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随着目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各地方要科学研判、分类施策,引导村庄及时解封撤卡,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如确有必要采取设卡封村方式防控疫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依法审慎采取。
疫情不会影响人大行使职权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人员聚集,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组织工作带来很大不便。请问,疫情会不会影响人大职权的行使?是否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创新有关会议的召开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主任田威:2月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在京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出席、京外委员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今年1月底以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也采用了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通过疫情防控相关决定、有关任免案和其他有关决定,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当前特殊形势下,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会议,参加审议、表决,避免了人员大规模聚集流动带来疫情输入、扩散风险,有效落实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保证了国家机关有效运转。这一创新做法是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符合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正确适用刑法定罪量刑
记者:目前有些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问实践中如何区分及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规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正确适用罪名,既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坚持法治原则、依法防控。
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两罪的适用作了规定。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刑法保障
记者:如何用最严厉的法律规定,彻底禁止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是否有必要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王爱立: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刑法侧重的是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视角,适当扩大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规定非法猎捕、交易其他野生动物的犯罪。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接着还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上述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法律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刑法保障。
严厉打击“发国难财”的行为
记者:当前口罩、防护服等成为紧俏资源,这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牟利空间。有的大肆制造、出售假劣防护用品;有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对于上述种种“发国难财”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打击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制造、出售假劣防护用品,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早在1993年即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均作了规定。如:生产者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囤积防护用品、哄抬物价,是一种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王爱立: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适用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解释、指导。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二是,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三是,对以销售疫情防控用品为名,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诈骗罪等规定处罚。
加快疫苗研发,法律有明确规定
记者:我国正在采取各种措施研发应对疫情的疫苗。请问现行的法律对此有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规定了哪些方法可以加快疫苗的研制、注册和临床使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2019年制定的疫苗管理法,对加快疫苗的研制、注册和使用作出了很多针对性规定。包括:纳入国家战略;国家组织联合攻关;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发力度;鼓励开展疫苗临床试验;优先审评审批;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可以免予批签发;可以依法应急接种;保障疫苗生产、供应,等等。
中医药法助力疫情防控
记者:请问我国现行法律在促进中医药研发、特别是发挥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有何规定?
袁杰:中医药法在疫情防控中对于促进中医药科研、提高中医药预防与治疗效果等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基础性作用。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看: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稳定了中医药队伍,保障了中医药积极作为的空间。第二,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第三,坚持和鼓励中西医结合。中医药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专章增加了中医治疗的内容。第四,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加强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的科学研究。中医药法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五,重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中医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中小企业促进法助力中小企业走出困境
记者:近期因为疫情的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很多现实的困难。请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于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有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保障中小企业健康成长,作了以下针对性规定:
一是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是税收优惠。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三是融资促进。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四是减轻负担。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地方疫情防控立法需因地制宜
记者:近期,一些地方人大也积极行动起来,努力为依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请问地方立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臧铁伟: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开展立法等各项工作,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热点难点,回应群众关切,增强了人大工作整体实效,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目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地方立法要立足本地实际需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的形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精准施策。二是,统筹处理好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关系。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月24日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近期,还将部署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各地可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统筹谋划,及时跟进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及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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