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短期”是指10個工作日內,含10個工作日。
該辦法制定的目的是爲監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規範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爲。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
大額外匯資金交易,係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爲。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係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徵的交易行爲。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爲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不得爲客戶設立匿名外匯賬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爲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應當覈對其真實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身份證件及其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規模、賬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信息和個人銀行賬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及其號碼、住所、職業、經濟收入、家庭狀況等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將所有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反洗錢工作崗位責任制,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短期是指十個工作日內
三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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