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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假的詳細規定?鐵路探親票的詳細規定?路程假的詳細規定?
1980年,原勞動總局和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進一步對婚喪假及其路程假進行了規定。
《通知》內容: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法規定婚喪假及探親假,根據路程的遠近給予的路程假,一般本省的路途給1-2天,外省的按鐵路運行時間的雙倍1天算(半天的按一天算。
鐵路探親票的詳細規定?
探親乘車證的使用規定:
1.符合一年一次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填發其本人工作地至探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經領導批准探親假分兩次使用的職工,第二次探親時也可填發探親乘車證。
2.符合四年一次探親條件的職工探親乘車規定:
(1)職工供養的、子女與其同行,可共同使用一張探親乘車證,但其、子女不得單獨使用。
(2)職工在不享受探親假和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一張探親乘車證。其供養的,子女同行時,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時,、子女不得單獨使用,也不能積存到次年使用兩張。
(3)職工在不享受探親假,四年中也不使用每年一張探親乘車證的前提下,經領導批准,其供養的父母可使用一張其居住地至職工工作地的探親乘車證。
3.職工的父母或父母一方與職工的同居一地時,其父母不能與職工的共同填發一張探親乘車證去探望職工,更不能單獨填發使用去探望職工。
4.職工供養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隨同職工或職工供養的、父母探親時,可共同使用一張探親乘車證,但職工子女不能單獨使用。
5.離、退休人員符合探親規定條件的,可使用探親乘車證。此種乘車證只限離、退休人員本人四年使用一次,不能與在職職工一樣,在不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下,每年使用一張探親乘車證。
鐵路職工工作地距父母(妻子)居住地超過4百公里。每年職工可享受一次使用探親票免費乘坐(工作地到居住地)火車(往返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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