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固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對於消費稅四個方面的應稅行爲,消費稅規定了以下四個環節: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爲銷售環節;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爲移送使用環節;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爲受託方交付消費品的環節;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爲報關進口環節。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爲零售環節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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