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公司債券的禁止情形是什麼
禁止公開公司債券的情形如下: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爲;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債券發行必須滿足哪些法律條件
法律快車提醒您,債券發行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資產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對累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產業政策。
5.利率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覈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
三、公司發行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1.作出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規定的條件,向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向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
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
5.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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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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