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未過戶拆遷補償款歸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房屋買賣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買賣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提醒您,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房屋買賣能否約定管轄法院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糾紛首先如果有約定的話,按照約定進行;沒有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地點。由此可見,房屋買賣是能夠約定管轄的,但此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原則和專屬管轄原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如果涉及不動產產權糾紛,基於專屬管轄屬於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其適用範用範圍應當儘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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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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