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因此有兩類合同,一類合同就是“財產保險”,另一類合同就是“保險”。
該合同雖然在法律上確立了保險法的強制性原則,但事實上,根據現行法律,這兩類合同是不同的,而且是由專業人員和合同雙方協商確定的。
財產保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實現是保證一切利益的前提。
保險合同的實現取決於保險合同的實現。
就保險價值而言,一旦確定了保險標的物,也就是即該財產,其保險利益就爲其提供保障,即當滿足基本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收益、財產抵償、再保險責任等要求後,保險公司即負責對被保險人的財產利益進行保證,並保證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再保險則有其合理性,那就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實現依賴於保險公司,而再保險合同則依賴於衆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即一些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八條保險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險人履行下列義務。
,二保險費及其收益、再保險責任等規定。
,三財產保險合同中財產的分配、變更、轉讓和終止。
,四保險事故的賠償或者給付。
,五以外的有關費用。
,六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其他業務發生的費用。
第二節財產保險的種類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或財產權爲保險對象的保險形式,財產保險的作用是在一箇公共的環境中進行風險管理,在財產保全和財產安全保護上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夠以適當的保險和信用形式承擔風險和損失。
財產保險的分類財產保險一般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財產與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財產損失保險、壽險、投資和資產損失保險等。
財產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是財產損失保險的特殊種類,它的分類財產損失保險與財產事故賠償保險一般包括財產保險和財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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