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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原则(300148天舟文化)

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法條依據

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經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對於合同權利義務對等仍有明確規定,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法律解析:

一、什麼是合同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中國民法的平等原則是當今商品經濟規律的屬性,是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在當代不同國家不同階級屬性的人類社會,固然其階級性質有別,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點都是把平等原則作爲立法的指導思想和調整商品關係的基本方針。二、合同平等原則包括哪些內容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着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三)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同時還意味着凡協商一致的過程、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時,與企業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在購買商品時,與企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爲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可以不管企業願意不願意,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企業。法律地位平等是自願原則的前提,如果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談不上協商一致,談不上什麼自願。

對等原則名詞解釋

名詞的解釋

(1)[noun;substantive]

(2)表示名稱(如人、動物)的詞(3)除代詞外,在句子中用作動詞的主語或賓語的詞,或是在獨立結構中表示名稱的詞,或是在聯繫動詞後作表語用的詞詳細解釋(1).術語或近似術語的字眼兒。丁玲《杜晚香》:“抗美援朝,晚香還不及懂得這個新名詞,李家的小兒子就報名參軍了。”柳青《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他要參加農業社,卻不知道這個名詞。”(2).語法學稱表示人或事物名稱的詞。章炳麟《訄書·訂文》:“語言必先名詞,次及動詞,又次及助動詞。”(3).邏輯學稱表達三段論法結構中的概念的詞。

詞語分解

名的解釋名í人或事物的稱謂:名字。名氏。名姓。名義。名分(坣)。名堂。名落孫山。名存實亡。起名字:“秦氏有好女,自名爲羅敷”。做某事時用來作依據的稱號:這些人以“辦學”爲名,行騙錢之實。叫出,說出詞的解釋詞(詞)í語言裏最小的可以獨立運用的單位:詞彙。詞書。詞典。詞句。詞序。詞組。言辭,話語,泛指寫詩作文:歌詞。演講詞。誓詞。詞章。詞律(文詞的聲律)。中國一種詩體(起於南朝,形成於唐代,盛行

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就是權責一致原則,即在一箇組織中的管理者所擁有的權力應當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適應的準則。其中的具體情況如下:

1、管理者擁有的權力與其承擔的責任應該對等。所謂”對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擁有權力而不履行其職責,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擔責任而不予以授權。

2、向管理者授權是爲其履行職責所提供的必要條件。合理授權是貫徹權責對等原則的一箇重要方面,必須根據管理者所承擔的責任大小授足其相應權力。

3、正確地選人、用人。上級必須委派恰當的人去擔任某個職務和某項工作,應根據管理者的素質和過去的表現,尤其是責任感的強弱,授予他適合的某個管理職位和權力。

4、嚴格監督,檢查。上級對管理者運用權力和履行職責的憎況必須有嚴格的監督、檢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職期間的真實狀況。

民事訴訟的5個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1、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2、同等與對等原則。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時,與他國公民、組織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他國公民、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同樣限制的原則。3、法院調解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4、辯論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辯論,說明和論證自己主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反駁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5、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6、檢察監督原則,是指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7、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法院獨立審判原則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法院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

第八條當事人平等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審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爲,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什麼叫做對等原則

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

機關可以對限制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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