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标准:如何达到条件?
失業金的領取標準如下: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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